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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认定保险责任,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作者:匿名    时间:2023-12-20 11:10:08  阅读量:9959

 


——农银人寿常德中心支公司以案说险风险提示

2018年7月,李某投保了保险公司农银人寿**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06周岁,年交保费4600元,缴费期间20年。2022年2月,被保险人李某因左上臂肿物就诊并手术,病历报告诊断为“多形性未分化肉瘤”。

2022年5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大疾病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根据病情具体情况,在遵循保险合同约定条款的基础上,查阅医学资料并对比临床治疗方案与结果。经理赔审核被保险人李某的“多形性未分化肉瘤”符合“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给付标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李某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给予正常赔付,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以及恶性肿瘤关爱金10万元,合计给付3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主要解析焦点是关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认定与适用。医学病理关于“肿瘤”的命名原则是:来源于上皮组织的恶性肿瘤统称为“癌”;来源于间叶组织发生的恶性肿瘤统称为“肉瘤”。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李某发生的多形性未分化肉瘤”,经病理学检验属于“肉瘤”性质,其来源于间叶组织,属于“恶性肿瘤”的特征,因此本案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法律适用】

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公平、诚信条件下建立的契约关系,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重要书面依据和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农银人寿常德中支  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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